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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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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1-08 14:33
  • 访问量:9

【概要描述】最近,国务院颁发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对事故处罚的力度及对谎报瞒报的处罚力度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概要描述】最近,国务院颁发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对事故处罚的力度及对谎报瞒报的处罚力度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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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1-08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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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国务院颁发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对事故处罚的力度及对谎报瞒报的处罚力度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条例》还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谓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中,包括监察和公安机关人员,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可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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