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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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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1-08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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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更好地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不断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更好地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不断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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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1-08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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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建设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不断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上,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备案时,须提供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相关专业技术证书、资格证书等真实的证明材料,如不符合条件,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须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规定。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提倡采用资格后审,如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于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截止日前2日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或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选择不少于9家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格审查中应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或者有隶属关系、控股关系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包括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同标段。

  五、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项目经理管理的通知》(锡建标〔2003〕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押证管理的通知》(锡建工〔2005〕6号)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经理管理。

  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应严格、准确地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七、严格控制废标条件,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投标文件存在的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

  八、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和书面投标文件相一致。为提高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此提出相应要求。

  九、采用编制招标投标指引等方法,及时总结招投标活动中各个环节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指导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作水平。

  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无锡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担保实施办法(试行)》(锡建标〔2005〕3号)认真贯彻执行。

  十一、根据本地区情况,扩大评标专家名册,吸纳一定比例的跨行业、跨部门专家进入评委库。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经常缺席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工作,应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和计算机语音通知系统,减少人为因素。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有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规。

  十二、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采用现场核查和评分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来评价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提高现有代理上岗人员扣分标准,对累计扣分值达到规定值的,暂停其代理资格。

  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将对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进行处理。

  以上意见请市(县)、区各级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及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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