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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工改组〔2019〕1号
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3号)要求,《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省级审批事项清单”)已经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审批事项清单是各地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的基础。各地可以对省级审批事项清单中的事项按照“减放并转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精简,形成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各地制定的清单,确需在省级审批事项清单之外增加事项的,要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说明理由。
二、省级审批事项清单中确定取消的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实施;下放和合并的事项,由各地确定开始实施的具体时间,但不得迟于10月31日。
三、未列入审批事项清单的事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不得实施。
四、省级审批事项清单印发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及国家和省新的改革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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