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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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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代章)

  2020年5月7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督导组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关于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安办〔2020〕24号)精神,建立完善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分类监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网格化、扁平化监管体系,压实压紧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促进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分级分类标准

  (一)分类标准

  根据建筑工地规模、危大工程实施情况及施工进度,将工地分为A、B、C、D四类,实行差别化、动态化管理,突出重点、提升效能。

  A类项目:处于基础、主体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市政桥梁、轨道交通施工总承包工程(包含盾构施工阶段),规模以上道路市政工程,存在超危大工程的幕墙、装饰装修、钢结构、消防、机电等专业承包工程。

  B类项目:主体封顶进入二次结构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桥梁主体施工完成进入桥面铺装及附属工程施工的桥梁市政工程,规模以下道路市政工程,盾构接收完成进入附属施工的轨道交通工程,不存在超危大工程的幕墙、装饰装修、钢结构、消防、机电等专业承包工程。

  C类项目:处于工程初步准备或收尾阶段的房屋、市政、轨道交通以及各类专业承包工程。

  D类项目:已完工但未提交完工手续的项目。

  (二)分级标准

  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市级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含跨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等受监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抽查及监管执法工作,对A、B类项目重点监管,加大监督频次。同时,对全市受监项目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移交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对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处罚或移交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2.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受监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抽查及监管执法工作,对A、B类项目重点监管,加大监督频次。同时,要强化对属地镇(街道)履职能力的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3. 各地区镇(街道)板块应配备专业力量,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协助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对辖区内所有受监项目的巡查巡检工作,主要侧重于工地现场的显见性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巡查巡检,并对C、D类项目重点检查,加大监督频次;检查认定的问题隐患应负责督促整改闭合,并及时上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对发现的无资质、无设计、施工安全不合规等情况,应及时上报镇(街道)安委会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并要求立即停工。

  二、  总体工作原则

  1. 依法监管原则。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检查,秉公执法。按照“五个责任”的安全责任体系,重点推进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属地落实主管责任、行业落实监管责任”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2.分级分类原则。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级、市(县)区、镇(街道)各个层级梳理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市级、市(县)区、镇(街道)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3.有机结合原则。以日常检查为主,适时安排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市级、市(县)区、镇(街道)各个层级按照各自职责和执法权限,根据项目分类特点,结合检查形式,编制并执行监督检查计划,解决行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  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必要手段,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强化基层基础、实施依法治安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地区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科学制定监管工作计划,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各市(县)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在各地区政府的指导下,主动与镇(街道)政府对接,推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

  (二)规范流程,严格执法。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移交城管部门查处,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同时,开展监督检查时应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确保监管到位,隐患整改闭合到位;对存在重大问题隐患的工地现场及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必须依法采取停工整改、约谈通报、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动态监管,形成合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收集、汇总属地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建立项目分类数据库,结合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监管级别,实施差异化管理。同时,应将项目分类信息及时抄告各镇(街道),同步实施差异化管理。要主动与市场监管、消防、城管、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细化监督检查实施方案,防止出现安全生产监管缺位或多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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